洽辦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補助對象:
- 本市列冊未滿六十五歲之低收入戶之傷、病患,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證明需專人看護,且無親屬或親屬無法看護。
- 本市列冊未滿六十五歲之中低收入戶之傷、病患,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證明需專人看護,而無親屬或親屬無法看護,且自付看護費用單月累計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或最近三個月內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
補助標準:
- 符合補助對象第一點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八百元,未達一千八百元按實際支出金額核實補助,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八萬元。
- 符合補助對象第二點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九百元,未達九百元按實際支出金額核實補助,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九萬元。
不得與其他照顧服務補助(如: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居家照顧服務費用補助、其他經本府社會局認定為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重複申請。(註:看護結束日為112年7月1日起適用本修正後辦法)
應備文件:
- 桃園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看護費用補助申請書。
- 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應載明住院期間生活無法自理,有聘僱專人看護之必要及載明入、出院日期)。
- 看護費用收據正本。
- 看護人員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看護人員之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書或技術士證書影本。
- 申請人領款收據。
- 申請人或具領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或具領補助者,請檢附申請桃園市社會福利委託代理書、委託他人代領切結書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
- 僱請看護人員服務證明書正本。
- 無親屬或親屬無法看護切結書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