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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家杰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

  • 裁罰對象:陳家杰
  • 裁罰日期:113-01-18
  • 違反法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
  •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300125442號
  • 發文日期:113-01-18

家杰於109年6月20日與其他5人共同施暴未成年少年,導致臉部骨折(臉部多處瘀青腫痛、雙側臉部鈍挫傷、合併疑似左下眼眶骨骨裂)及後腦有水腫情況(腦震盪症候群),陳家杰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同法第97條規定公布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