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樂誼於109年6月20日與其他5人共同施暴未成年少年,導致臉部骨折(臉部多處瘀青腫痛、雙側臉部鈍挫傷、合併疑似左下眼眶骨骨裂)及後腦有水腫情況腦震盪症候群,黃樂誼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同法第97條規定公布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