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事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條規定,設置桃園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二、公告本會議112年度會議紀錄。
一、本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事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條規定,設置桃園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促進會。
二、公告本會議112年度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