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訪視調查服務
一、服務區域
(一)北區:桃園區、龜山區、八德區、大園區、盧竹區、復興區。
(二)南區:中壢區、平鎮區、龍潭區、楊梅區、新屋區、觀音區、大溪區。
二、洽辦單位
(一)北區
社團法人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
電話:(03)335-9532
傳真:(03)335-0046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207號16樓1603室
(二)南區
社團法人台灣大心社會福利協會
電話:(03)4261720
傳真:(03)426-1721
地址:
桃園市中壢區中山路288號3樓
三、服務內容
(一)接受各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及第1055之1條(監護權)、第1083之1條(變更姓氏)、民法第1086條(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89條(酌定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及家事事件法第14條(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程序能力)、第100條(給付扶養費)、第106~108條(酌定、改定或變更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酌定探視方式、交付子女及財物)、民法第1094條(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交辦等有關未成年子女收出養暨監護權訪視調查之案件。
(二)其他各法院依法函請調查及各縣市政府函請有訪視必要之兒童及少年權益之相關案件。
四、服務對象
受理各法院評估有必要訪視之案件。
五、應備文件
公文、民事裁定或其他相關資料。
申請會同開具未成年人財產清冊
一、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二項之立法意旨,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社會行政機關為主管機關,辦理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
(二)財產清冊切結書。
(三)各項財產清單及財產證明文件。
(四)未成年人之監護人監護權證明文件。
前項所稱財產證明文件,指下列機關(構)開立之財產原始書證或證明文件正本:
(一)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機關。
(三)合法設立之金融機構。
第一項財產清單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財產名稱。
(二)財產數量。
(三)財產價值。
(四)其他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