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6年4月12日社家幼字第1060600387號函辦理。二、針對受安置兒少之監護權執行項目,由主管機關與兒少安置機構溝通後訂定分工方式,以明確分工項目,避免服務重疊或混淆代行受安置兒少監護權項目,並依循本分工原則進行個案服務。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6年4月12日社家幼字第1060600387號函辦理。
二、針對受安置兒少之監護權執行項目,由主管機關與兒少安置機構溝通後訂定分工方式,以明確分工項目,避免服務重疊或混淆代行受安置兒少監護權項目,並依循本分工原則進行個案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