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洽辦單位: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二、服務內容:
(一)檢核申請立案之書面文件。
(二)擇期實地會勘。
(三)彙整相關單位會勘意見,函復申請人。
(四)核發立案許可證書。
三、申請條件:土地及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經本府地政局、都市發展局或建築管理處核准變更為F-3類(安置及教養機構)使用。
四、私人或團體申請籌設與立案應備之文件:私人或團體申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許可設立者,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一式12份(提供相關局處使用)。
(一)機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等基本資料。
(二)設立財團法人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者,應檢附籌備會議紀錄影本。
(三)機構設立目的及業務計畫書:含機構業務與業務規模、經費來源、服務項目、服務契約及預定營運日期。
(四)預算書:載明全年收入及支出概算。
(五)組織架構及人員編制:含主管與工作人員人數、進用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及福利、行政管理等事項。
(六)建築物位置圖及平面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總面積。
(七)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含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竣工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影本及消防安全設備機關合格文件及圖說。土地或建物所有權非屬私人或團體所有者,應檢附經公證之期間五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並不得有有效期間屆滿前得任意終止之約定。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者,應檢附辦理相同期間之地上權設定登記之證明文件。
(八)收退費基準。
(九)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證明文件影本(認定標準如下)。
- 核定床位數乘以一個月單一個案最高安置費。
- 應以機構名義於金融機構儲存一年期以上之定期存款。
(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
五、財團法人申請附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籌設及立案者,除應檢具前條所定文件外,亦應提供下列文件一式12份(提供相關局處使用):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附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函影本。
(二)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三)捐助章程影本。
(四)代表人簡歷表。
(五)董事名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
(六)法人及董事印鑑。
(七)董事會決議同意附設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會議紀錄。
(八)財產清冊。
六、本府審查兒少安置機構籌設及立案之相關單位:
(一)地政局:土地為非都市土地者,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使用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辦理,並經地政局審查。
(二)農業局:土地倘涉及農業區者,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辦理,並經農業局審查。
(三)交通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審查基地設置之汽機車停車格數需求數、人員使用比例、出入口配置圖、含汽機車、行人出入動線、基地車輛出入聯外道路之寬度及視距、安全設施分析等資料,並經交通局審查。
1.申請設置設施出入口與面臨道路上之鐵路平交道、隧道口有50公尺以上之距離。
2.申請設置設施之基地邊緣與加油站、危險物品儲藏地區有100百公尺以上之距離。
3.申請設置設施之出入口與同側高速公路、快速道路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之距離在250公尺以上。
(四)養護工程處:土地內或鄰近地區若有既有道路,應維持原有道路通行功能且不得私自破壞或占用,並經養護工程處審查。
(五)建築管理處:依據「建築法」及相關規定經建築管理處審查,基地鄰接道路應達8公尺以上,倘涉及土地使用編訂、環境影響、山坡地、河川管制等禁限建等請逕送權責單位審查。
(六)環境保護局:申請單位應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評估是否需進行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經環境保護局審查,且申請設置之設施營建工程,倘屬依空氣汙染防制法繳納營建空氣汙染防制費,且其興建工程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以上或工程合約經費達新臺幣500萬元以上,其統包或單獨承攬設施工程之營造業,請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審查核核准後,始得進行營建工程施作。
(七)水務局:依據「水利法」、「建築技術規則」、「用戶排水設備標準」、「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水土保持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倘該地號內或鄰近地號內如原已既有水路,應維持其水路通水功能且不得私自填塞及佔用,並經水務局審查。
(八)原住民族行政局: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等相關規定辦理,並經原住民族行政局審查。
(九)都市發展局:土地倘位於都市計畫區內,依據「都市計畫法」、「桃園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桃園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項表」暨相關規定辦理旨揭社會福利事業設施設置事宜,並經都市發展局審查。
(十)經濟發展局:依據「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自來水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辦理,並經經濟發展局審查。
(十一)社會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施行細則」、「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財團法人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經社會局審查。
(十二)未臚列於上述之機關,將視個別案件請相關局處依其權責進行審查,爰未逐一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