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兒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實際照顧者為申請人,自行備齊文件逕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申請人提供之資料如無法辨認或不完備時,區公所得要求申請人補提供。
服務內容
一、符合資格之兒童及少年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2,313元。(自113年起)
二、申請人之申請以證件備齊日計算,於當月十五日以前備齊證件提出申請,經區公所審 核符合資格者,自當月份起核發此項生活扶助費;如係當月十六日以後備齊證件提出申請者,自次月起核發此項生活扶助費。資料不全者,以資料補送日期為備齊日。上開扶助款由本局於每月十日逕撥入受補助者之帳戶,至當年度十二月底止,每月撥入款項為當月之扶助款。(倘當月未及審核完成之案件,則於次月一併補撥前一個月之款項)
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或於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本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未取得本國居留、定居許可,惟實際居住於本市,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之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父母均死亡而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者。
(二)父母一方死亡、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處一年以上徒刑且尚在執行中,另一方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者。
(三)父母離婚,而負擔行使監護義務之一方無力撫育且未再婚者。
(四)父母一方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但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需附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衛生署評定合格醫院之診斷證明書,並註明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無法工作者。
(五)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本府社會局委託其他親屬收容。
(六)非婚生子女,負擔行使監護義務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七)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者。
(八)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與其子女。
前項所稱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者,指遭受非自願性失業或戶內兒童及少年罹患重大傷病者。
審核規定
本項扶助規定之補助對象及其行使負擔權利義務者、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五倍。
(二)全家人口動產(含存款、股票、投資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十五萬元。本金由存款利息依據所得稅當年度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推估算;股票及投資依據所得稅採台灣證券交易所按調查時市場交易價格計算。
(三)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所稱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全戶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房屋現值計算)。
應備文件
一、本項扶助於申請時,應備下列之文件:
(一)申請表。
(二)切結書(申請人應簽名蓋章)。
(三)全戶戶口名簿或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國稅局核發之最近一年度全戶綜合所得稅、財產清單及稅籍清單等相關資料。
(五)勞保局核發之勞保投保明細。
(六)有工作者應檢附最近三個月薪資所得相關證明。
(七)十五歲以上者其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八)受扶助之兒童少年郵局存簿封面(無法出示存簿需提供相關證明及具名切結)。
(九)申請人、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印章。(送件時檢核)
(十)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填寫委託書及檢附被委託人身分證影本、印章。
(十一)由兒童少年之實際照顧者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或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依中低收入戶申請時,應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非自願離職證明或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開具之重大傷病證明。
(十三)依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與其子女為申請者,應檢附經醫療院所出具懷孕之診斷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項扶助申請時,其他應備文件資料如下列:
(一)父母離婚者,檢附離婚協議書或裁判離婚之確定判決證明書,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二)失蹤者,檢附警察機關核發之六個月以上失蹤人口證明。
(三)患有重大疾病者,檢附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療機構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
(四)身心障礙者,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
(五)服刑中者,檢附三個月內仍在監服刑之證明正本。
(六)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中有註明支付子女教育費或生活費者,倘未支付,應檢附法院或公證人公證書證明。
(七)最近一年度有財產交易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八)領有退休俸者,應檢附支領月退休金證明文件。
(九)其他:依實際狀況而定。
(有關補助詳細審核規定,請依照「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審核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