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服務內容
一、合作社為法人,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利益與生活改善,是以,合作社創設之條件:須有足夠之社員(合作社交易雙方,必須有一方為社員)、有社員共同參與之需要、合作社經營規模能開展業務等因素作考量,始能費規社員共同需求並維護合作社之生存發展。
二、於申請階段邀集一定人數的發起人(7人以上)進行籌備,確立合作社名、組織區域、業務項目及經營方式等主要方向,並說明發起緣由、預計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並填列申請書及籌組計畫書,連同發起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及其他佐證文件(如申請農業合作社,檢附農業用途土地登記謄本或農保證明)送主管機關辦理。
三、合作社籌給經核准後,應依合作社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為成立登記、方取得法人資格,才能從事法律行為,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服務對象
本市各類合作社
應備文件
籌組申請:(附件一)
1、發起組織申請表一式正本二份
2、發起人名冊一式正本二份
3、合作社章程草案一式正本二份
4、合作社籌組計畫書一式正本二份
5、發起人身分証影本一份(請自行影印浮貼正、反面)
成立申請:(附件二)
1、成立登記申請書。
2、社員社股明細表。
3、創立會紀錄。
4、社員名冊。
5、理監事互選主席紀錄。
6、股金存款証明。
7、業務計畫。
8、收支預算表。
9、理監事職員履歷印鑑表。
10、合作社章程全文2份
申請方式
郵寄或親送本府總收文收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