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服務內容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16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本府為鼓勵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自九十二年度起每年編列預算補助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辦理,惟不少運用單位因缺乏預算,故未依法辦理。為落實志願服務法,確保每一位志願服務人員在服務過程之安全性,保障志願服務人員權益,故九十四年度起由本府編列預算統一辦理投保事宜。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於本契約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之翌日起), 因遭受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身故、 失能 、 需要 診療 或住院治 療者, 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承保內容:特定傷害保險第二項(僅承保工作時段、包含上下班交通時段)
服務對象
各社會福利類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所屬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志工
加退保注意事項
1.各運用單位若需辦理志工加退保事宜,請即時至保險系統填寫志工加退保資料。
2.保險生效日為志工資料正確加至保險系統當日起算。
申請理賠注意事項
志工於保險範圍內遭遇意外事故須申請保險理賠時,須填寫理賠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後,由運用單位洽保險公司辦理理賠。(112年為新光產物保險公司)
1.聯絡窗口:劉小姐
2.電話:(02)2507-5335分機844
3.理賠申請所需文件:請至新光產物保險公司
下載請即時登入至桃園市志願服務整合資訊平台
(請按此)管理專區/志工保險管理系統填寫志工加退保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