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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證

  • 發布單位:社會局
  • 聯絡人電話:志願服務推廣中心03-4262881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洽辦單位 

本市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規定內容 

服務證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製發及管理:

一、志工姓名。

二、發給服務證之單位及日期或期限。

三、服務證號碼。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服務證應印製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志願服務標誌及志工照片。

服務證應作為志工服務識別之用,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服務對象 
各社會福利類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所屬志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