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辦單位 本市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服務內容 志工完成法定教育訓練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服務證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單位、編號等,並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製發及管理。服務證作為志工服務識別之用,不作其他用途使用。 服務對象 各社會福利類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所屬志工。 應備文件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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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