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辦單位 本市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規定內容 服務證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製發及管理:一、志工姓名。二、發給服務證之單位及日期或期限。三、服務證號碼。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服務證應印製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志願服務標誌及志工照片。服務證應作為志工服務識別之用,不得移作其他用途。服務對象 各社會福利類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所屬志工。
洽辦單位
本市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服務證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製發及管理:
一、志工姓名。
二、發給服務證之單位及日期或期限。
三、服務證號碼。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服務證應印製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志願服務標誌及志工照片。
服務證應作為志工服務識別之用,不得移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