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109年9月4日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1090223891號主旨:公布莊永笙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依據:莊永笙於107年6月26日至同年7月9日對身心障礙者有身心虐待行為,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第2款規定,依同法第9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公布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