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108年3月14日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1080057589號主旨:公布陳冠宇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依據:陳冠宇於107年7月25日對身心障礙者有身心虐待行為,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第2款規定,依同法第9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並公布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