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111年4月22日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1110100493號函主旨:公告王玉芬,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款第2款規定,經本府調查屬實,依同法第95條及本府處理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暨保護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16項次規定裁處新臺幣3萬元罰鍰。依據:王玉芬因對身心障礙者有身心虐待行為,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款第2款規定,依本府處理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暨保護事件統一裁罰基準附表第16項次規定:處3萬元罰鍰,並公告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