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111年2月25日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1110050529號函主旨:公告陳秋蘭,同時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第7款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依據:陳秋蘭因對身心障礙兒童有不正當行為,同時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第7款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稱兒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經本府調查屬實,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兒權法第97條規定裁處新臺幣6萬元,並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