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112年11月20日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1120320646號函主旨:公告高阿津,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第2款規定。依據:高阿津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第2款規定,經本府調查屬實,依同法第95條第1款及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身心障礙福利機講暨保護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16項次規定,裁處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整罰鍰及公告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