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112年11月1日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1120301184號函主旨:公告何媄齡,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9條第1項規定。依據:何媄齡因於未立案空間內收托照顧身心障礙者,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9條第1項規定,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未依第63條第1項規定申請設立許可者,經本府調查屬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9條第1項規定裁處新臺幣6萬元,並公告姓名。
發文日期:112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1120301184號函
主旨:公告何媄齡,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9條第1項規定。依據:何媄齡因於未立案空間內收托照顧身心障礙者,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9條第1項規定,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未依第63條第1項規定申請設立許可者,經本府調查屬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9條第1項規定裁處新臺幣6萬元,並公告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