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條規定,本府訂有「桃園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與權益受損協調處理辦法」,身心障礙者如認為權益受損,可填妥申請表向桃園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提出申請權益受損協調,初審符合者,本小組將由委員組成特別協調處理小組受理權益受損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