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專用停車識別證
服務對象
1.凡設籍本市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本人。
2.前款身心障礙者之配偶或一親等親屬。
3.與第一款身心障礙者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二親等以上親屬。
以上僅能擇1人得申請乙張。
應備文件
1.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證明。(驗畢後歸還)
2.駕駛執照影本。
3.汽車行車執照影本。
(1)可申請車種: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車、自用小貨車、計程車。
(2)車輛種類為計程車或自用小貨車者,依法規其車主及駕駛人應為身心障礙者本人。
4.申請者為身心障礙者之親屬應檢具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服務對象之第3款駕照及行照須與身心障礙者同一戶號或同址分戶之親屬】
5.受委託申請者應檢具申請委託書。
6.舊停車證。【非第一次申辦者,需將舊證繳回】【領有身障專用車輛牌照者不可申辦,與身障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僅能擇一領取】
*身心障礙專用停車識別證可至各區公所申請或市政府1樓綜合服務櫃檯申請、郵寄申請、線上申辦。【無論辦理新舊證者,若未能臨櫃領取,請郵寄28元回郵郵資,以便為您寄發停車證】【公司車、租賃車不可申請】
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
1. 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6條第4款規定,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應就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擇一申請。(計程車僅得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2.申領專用牌照,應向車籍所轄公路監理機關為之。
3.本市辦理單位:
桃園監理站: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03-3664222)
中壢監理站: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394號(03-4253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