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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托嬰中心涉不當照顧 社會局裁罰38萬元、公布姓名、不得擔任托育人員

  • 發布單位:綜合企劃科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 上版日期:112-03-27

針對某私立托嬰中心涉不當照顧事件,社會局於今(112)年2月10日接獲通報後,即命其提供1月9日至2月9日監視攝錄影音畫面,全面檢視活動班級及全體托育人員照顧行為,總計420小時畫面,經托育及法律專家學者研議後,決議針對2名不當照顧人員合計裁罰18萬元、限制不得擔任托育人員,並公布其姓名,托嬰中心管理不當將裁罰20萬元,但社會局將再評估加重裁罰、以示警惕。

社會局表示,絕不容許不當對待或違反兒權法情事發生,將依法嚴懲、絕不寬貸,也將終止該托嬰中心準公共托育合作契約,並調降111年評鑑結果為乙等,針對目前收托之嬰幼兒,將依家長需求,安排轉至其他托嬰中心及保母受托。

社會局強調,托嬰中心管理機制為每年2次實地稽查,針對新立案或評鑑乙等以下托嬰中心每年至少2次現場輔導,市府未來將加強稽查頻率,以保障幼童收托安全,並要求托嬰中心主管人員必須隨時了解同仁狀況,發現不適任教保人員必須立即處理。

社會局指出,此次接獲通報後,旋即指派專人至該托嬰中心進行稽查,並依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公布之「直轄市政府辦理托嬰中心疑似虐待或不當對待案件處理原則及流程」保全事件前1個月監視錄影畫面,並全面檢視活動區域及托育人員行為。經檢視畫面後,社會局發現除了通報事件之兒童外,亦有其他活動區兒童疑似受到不同托育人員不當對待行為,社會局為維持家長及兒童權益,皆主動告知兒童家長,亦指派社工至家庭訪視,並提供4名有需求家長觀看監視錄影畫面。

社會局逐日查閱該托嬰中心全數班級之監視錄影音畫面後,邀集托育及法律領域專家學者召開會議認定該中心有2名托育人員違反兒少權法第49條,該托嬰中心未盡督導之責致發生妨害兒少身心健康情事,違反兒少權法第83條,決議將針對該托嬰中心從重裁罰20萬罰鍰;針對2名托育人員合計裁罰18萬罰鍰、不得擔任兒少福利機構工作人員,並公布姓名,並調降111年評鑑結果,從甲等降為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