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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113年市級模範父、母親代表推薦作業

  • 發布單位:人民團體科
  • 聯絡人:許先生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6332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 聯絡人信箱:10056297@mail.tycg.gov.tw
  • 上版日期:113-01-10
  • 下版日期:113-06-15

桃園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發揚傳統文化精神,倡導倫理觀念,表達對父母親之敬意,藉由舉薦足資效法之具體事蹟,公開表揚,以形塑社會典範,特訂定本計畫。

  • 推薦原則與評審標準:
    1. 設籍桃園市(以下稱本市)1年以上之父母親(受理推薦時已入籍本市超過1年以上)。
    2. 近5年無判刑確定紀錄者。
    3. 未曾受本市模範父母親表揚(經本府審查小組評定者不在此限)。
    4. 除上開條件外,符合評審標準第2至4點者可不受國籍或戶籍限制,惟至少居住於本市1年以上。
  • 評審標準:
    1. 致力於實踐倫理孝道及強調親職教育和家庭核心價值的重要性。子女均成年,並投身於社會的各種領域服務,對建立祥和社會具有示範作用。
    2. 本身為身心障礙者、撫育身心障礙子女,或是生活在清寒條件下,依然保持積極和樂觀的態度,面對生活的挑戰,不懈努力。
    3. 單親家庭、新住民家庭、重組家庭、跨文化家庭或同性家庭等多元家庭的主要照顧者,致力於撫育子女,幫助他們適應多元文化的生活環境。
    4. 父母執輩親屬、隔代教養之祖父母或寄養家庭等,擔任主要照顧角色,負擔教養與照顧責任,有效協助家庭發揮親職功能。
  • 實施方式:
  • 提報程序:
    1. 本市各區公所:依本計畫之推薦條件、推薦名額辦理初審作業並於期限內(截止收件期限內送達)備妥應備文件,以公文(函)寄送或親送至本局辦理遴選作業。
    2. 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依本計畫之推薦條件、推薦名額辦理初審作業並於期限內(截止收件期限內送達)備妥應備文件,以公文(函)寄送或親送至本局辦理遴選作業。
    3. 本市立案之社會團體、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或於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並於本市設有分事務所單位,於期限內(截止收件期限內送達)備妥應備文件,以公文(函)寄送或親送至本局辦理遴選作業。
  • 推薦名額:
    1. 各區公所:每區至少推薦1名,人口數超過10萬人得增加1名,該轄區人口超過10萬人以上,每增加10萬人得依序可再增加1名,另提報市級表揚者,區級不得重複表揚。
    2. 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至多推薦2名(山地、平地各1名)。
    3. 本市立案之社會團體、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或於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並於本市設有分事務所單位:至多推薦1名。
  • 受理推薦日期:
    1. 模範母親代表:2月15日至3月7日止。
    2. 模範父親代表:5月15日至6月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