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03-334-0935。
服務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與長期照顧服務提供者簽訂行政契約(特約),提供社區式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服務。
二、服務內容:
(一)日間照顧:服務對象
一、實際居住本市,並經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符合長期照顧服務請領資格之長照需要者,將予核定長照需要等級及長照服務給付額度。長照服務請領資格應為長照需要等級第2 級(含)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65歲以上老人。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三)55-64歲原住民。
(四)50歲以上失智症者。
二、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重病住院看護補助、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
三、未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之長照需要者。
補助標準
長照機構收費標準依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告之「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辦理,並依失能程度(長照需要等級)及家庭經濟狀況(福利身分別)給予不同額度之補助:
(一)長照需要等級:
社區式長期照顧機構評鑑
1.111年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區式(含綜合式)長照機構評鑑計畫(含評鑑程序)
2.社區式長照機構評鑑基準(11103修訂)-小規模多機能
3.社區式長照機構評鑑基準(11103修訂)-日間照顧
4.111年度評鑑受評單位
5.112年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社區式(含綜合式)長照機構評鑑計畫(含評鑑程序)
6.112年度評鑑受評單位(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
7.社區式長照機構評鑑基準(11112修訂)-小規模多機能
8.社區式長照機構評鑑基準(11112修訂)-日間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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