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個月(小寶) | 9-18個月(中寶) | 19-24個月(大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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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 | 5名 | 4名 |
第一序位:收托對象如下,其名額為總收托人數20%(2名),如未達收托比例,得以一般家庭嬰幼兒遞補,各身分別申請收托嬰幼兒超過收托名額時,採抽籤方式辦理: 1.本府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兒童。 2.為特殊境遇家庭或領有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身分資格之兒童。 3.經本府核定領有弱勢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之兒童。 4.父母之一方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等級為中度(含)以上者、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一年以上執行中,致無法自行照顧家中兒童。 5.未成年父母之子女。 6.經評估為經濟弱勢單親家庭之子女。 | 1.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影本乙份。 (2)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文件,或領有弱勢兒童少年生活補助證明或中低收入兒童少年健保費補助身分認定證明文件乙份。 (3)兒童父母一方之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服義務役證明影本、或在監執行證明書。 (4)可證明生育子女數之戶籍資料。 2.新式戶口名簿、身分證正本及影本乙份。 3.非法定代理人申請時,需檢附委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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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序位:父母戶育有雙胞胎或3名以上子女家庭之嬰幼兒,其名額為總收托人數20%(2名),如未達收托比例,得以ㄧ般家庭嬰幼兒遞補。 | 1.特定資格證明文件:可證明生育子女數之戶籍資料。 2.新式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 3.非法定代理人申請時,需檢附委託書。 |
第三序位:本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現職員工子女、若設置於學校場地之社區公共托家園,其學校教職員工子女,以上得不受設籍之限制,其名額為總收托人數20%(2名),如未達收托比例,得以一般家庭嬰幼兒遞補 | 1.特定資格證明文件:可證明設置學校場地之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其學校教職員工或本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現職員工之在職證明。 2.新式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 3.非法定代理人申請時,需檢附委託書。 |
第四序位:一般家庭嬰幼兒。 | 1.新式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 2.非法定代理人申請時,需檢附委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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