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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氏海燕同時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發布單位:身心障礙福利科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發文日期:111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1110050546號函
主旨:公告陶氏海燕,同時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第7款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
依據:陶氏海燕因對身心障礙兒童有不正當行為,同時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第7款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稱兒權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經本府調查屬實,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兒權法第97條規定裁處新臺幣6萬元,並公布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