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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衝法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QA5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Q5:依施行細則修正草案規定,機關團體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應於三十日內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其時間起算點?主動公開上網期限為何?事前揭露表之保存期限為何?


A:
  1. 機關團體主動公告之時間起算點,於交易行為係以決標時起算;於補助行為係以機關團體補助核定時起算。
  2. 機關團體上網公告期間應自公告日起公告三年。
  3. 事前揭露表則併同交易或補助文件,由各機關團體依檔案法規定保存。
(法務部108年3月22日法廉字第10805002150號函轉該部108年2月20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研商會議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