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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衝法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QA2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Q2投標時或申請補助時關係人未檢附身分揭露表,可否於開標現場補填或於決標前正?
A:
1.機關團體採購「決標前」或補助案核定前,仍允許採購廠商或補助申請對象補正身分揭露表。
2.於決標後或補助案核定後始表示漏未填寫揭露表者,已屬未於投標或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係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
上開機關採購、交易單位或涉及補助業務單位人員雖不負告知應檢附身分揭露表之義務,惟「得」視狀況狀提醒採購廠商或補助申請對象。


(法務部108年3月22日法廉字第10805002150號函轉該部108年2月20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研商會議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