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活動中心係指依照「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規劃成立之社區,所興建供民眾集會暨舉辦各項社區活動場所之建築物及其相關設施,主要為推展社區發展各項建設工作之需要而興建,提供作為社區民眾集會及辦理各項文康育樂活動之場所。
本市所列管之里集會所、里民活動中心及社區活動中心,自108年10月1日起,全部統一名稱為市民活動中心,目前已設有社政類市民活動中心(原社區活動中心)203所,提供社區發展協會召開會議、辦理地方性青少年、婦女及老人活動,並作為社區居民平日休憩聚會之場所。
另協助社區發展協會充實市民活動中心設施設備,以加強市民活動中心之各種功能,使市民活動中心能對社區民眾提供有效且多功能用途的服務。
為加強桃園市各市民活動中心之使用管理,以發揮多元化功能,達成多目標之使用,特訂定桃園市市民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有關本市社區活動中心場地借用,請洽各地區公所社會課。
相關場地資訊可逕上桃園市政府場地租借系統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