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社會救助通報

  • 發布單位:社會救助科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一、法令依據
社會救助法第9-1條:
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給予必要救助。
前二項通報流程及處理時效,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請各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填寫「桃園市社會救助通報表」,並通報至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以落實責任通報。

三、受理單位(各區公所社會課)

電話 傳真號碼
各區公所社會課
桃園區公所 334-8058 334-7186
中壢區公所 427-1801 426-5630
平鎮區公所 457-2105 428-5175
大園區公所 386-7703 384-2487
八德區公所 368-3155 365-4441
大溪區公所 388-2201 387-2427
楊梅區公所 478-3683 478-0646
新屋區公所 477-2111 477-2641
龜山區公所 320-3711 350-9745
蘆竹區公所 352-0000 311-8417
觀音區公所 473-2121 473-3334
龍潭區公所 479-3070 489-4448
復興區公所 382-1500 382-1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