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桃園市公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優待措施
發布單位:
身心障礙福利科
分 類: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專區
發布日期:
110-10-07
詳細內容: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9條規定,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
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社會局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調查本市所轄風景區、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身心障礙者優惠狀況。
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社會局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調查本市所轄風景區、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身心障礙者優惠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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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11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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