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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公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優待措施

  • 發布單位:身心障礙福利科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9條規定,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

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社會局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調查本市所轄風景區、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身心障礙者優惠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