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朱國瑛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

  • 裁罰對象:朱國瑛
  • 裁罰日期:107-09-25
  • 違反法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
  •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70244331號
  • 發文日期:107-09-25

查朱國瑛有不當對待兒童行為,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規定,依同法第9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