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歲育兒經濟補助
為維護兒童健康成長權,並分擔家庭育兒經濟負擔,市府特別籌編預算,針對3歲以下兒童開辦桃園市育兒津貼,凡符合資格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500元或3,000元,至兒童滿3足歲當月止;另本項津貼將於110年7月31日落日。
申請資格
一、照顧三歲以下兒童。二、兒童及申請人均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自受理申請日向前推算,需連續達一年以上。
三、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四、未領取政府協助支付托育公共或準公共化服務費用。
五、兒童未就讀於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特教學校或準公共幼兒園。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兒童得不受前項第二款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達一年之限制:
(一)兒童未滿一歲,在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戶籍未有遷出本市紀錄。
(二)兒童經完成收養登記未滿一年,且戶籍遷入本市後,未有遷出紀錄。
兒童之父母一方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者,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設籍本市之限制。
注意事項
【申請制】以申請人備齊應附文件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經審查符合資格者,補助自受理申請日之當月開始;但兒童自出生後60日內於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並提出申請,且申請案件經受理並符合資格者,可追溯自出生月份發給。
【撥付款項日期】每月撥入款項為前一個月之津貼(例如:106年3月申請案件或補助款,係於106年4月30日匯入),且補助款之撥付除2月係以其最後1日為撥款日外,餘每月皆以30日為撥款日,並以郵局轉帳方式逕行匯入申請人提供之帳戶。
申請應備文件
一、申請表(自本局網站下載或至各區公所索取)。
二、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兒童身分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影本)
三、申請人一方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四、申請人雙方印章。
五、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或護照影本。
受理申請窗口
一、基於簡政便民之考量,凡符合申請桃園市育兒津貼之民眾,可依個人方便選擇前往兒童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社會課)或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透過多元服務窗口,避免市民往返奔波,提升服務效率。
二、申請窗口:兒童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社會課)或戶政事務所
三、申請方式:臨櫃或掛號郵寄。
區別 | 區公所(社會課) | 戶政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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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區 | 334-8058轉1211、1207 | 360-8880轉325 |
龜山區 | 320-3711轉802、805 | 320-1922轉825 |
蘆竹區 | 352-0000轉169、170 | 322-6227轉230 |
八德區 | 368-3155轉164、167 | 368-2851轉40 |
中壢區 | 427-1801轉1203 | 452-1100轉135 |
楊梅區 | 478-3683轉136、138 | 478-2324轉406 |
大溪區 | 388-2201轉213 | 388-3184轉29 |
復興區 | 382-1500轉121 | 382-2337轉14 |
平鎮區 | 457-2105轉2223 | 458-0112轉205 |
大園區 | 386-7703轉611、612 | 386-2474轉204 |
龍潭區 | 479-3070轉1210 | 479-2394轉118 |
新屋區 | 477-2111轉313、316 | 477-2102轉112 |
觀音區 | 473-2121轉122、126 | 473-2050轉211 |
中壢區自強工作站 | 435-34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