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未經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A級單位核定使用BA05餐食照顧,且未使用其他長照服務滿足餐食需求者(如有特殊情況得經相關單位共同討論),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有餐飲服務需求者:
1.年滿65歲以上老人且無法自行炊食、購餐(含任何通訊或網路設備取得餐食)或備餐等。
2.年滿15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且無法自行炊食、購餐(含任何通訊或網路設備取得餐食)或備餐等。
3.年滿15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非獨居無法自行炊食、購餐(含任何通訊或網路設備取得餐食)或備餐等,且家人或可運用之支持系統也無法提供餐食者。
前述所稱「獨居老人」係指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1)65歲以上獨自居住。
(2)同住者無照顧能力或無民法上照顧義務、無照顧契約關係者。(由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確認)
(3)65歲以上夫妻同住。
(4)經桃園市政府(以下稱本府)訪視評估需列冊關懷之老人。
二、補助標準:
(一)列冊低收入戶、列冊中低收入戶、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津貼者(長照低收入戶):由本局全額補助每人每日最高二餐(午、晚餐)餐費。
(二)符合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津貼者、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者(長照中低收入戶):由本局補助每人每日最高二餐(午、晚餐)餐費,每餐補助63元,由服務使用者自付每餐餐費7元。
(三)一般戶有餐飲服務需求者,得全自費逕洽服務提供單位購餐。
三、服務內容:
(一)服務申請流程:
申請服務(註一)→評估(註二)→核定→服務提供單位提供餐飲服務(註三)。
(註一)申請窗口:
1.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2.桃園市政府衛生局(http://dph.tycg.gov.tw/care/)線上申辦-桃園市長期照顧服務申請。
(註二)由本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進行實地評估並予核定,核定案需於每6個月(如有特殊個案需求,得提早)進行複評、核定。
(註三)本局核定後10日內由服務提供單位提供餐飲服務。
(二)民眾申請應備文件:桃園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個案服務初篩轉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