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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10年及後續年度本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調整作業方式

  • 發布單位:老人福利科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100157915號

主旨:公告110年及後續年度本市老人福利機構評鑑調整作業方式。

依據 :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28日衛授家字第1100800330號函、老人福利法第37條第2、4項及桃園市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公告事項:
一、為使本市所轄老人福利機構專心防疫,減少辦理評鑑及輔導工作增加機構接觸之風險,調整作業方式如下:

  1. 原109年應受評鑑機構(本已延至110年接受評鑑),延續前一次評鑑成績(等第)2年,應於111年度接受評鑑,並沿用110年公告之評鑑指標。
  2. 原110年應受評鑑機構,延續前一次評鑑成績(等第)2年,至少應於112年接受評鑑,並沿用110年公告之評鑑指標。
  3. 原111年應受評鑑機構,延續前一次評鑑成績(等第)2年,並至少應於113年接受評鑑。
  4. 原112年應受評鑑機構,延續前一次評鑑成績(等第)2年,並至少應於114年接受評鑑。
  5. 108年及109年新設立之機構(本於110年接受評鑑),應於111年接受評鑑,並沿用110年公告之評鑑指標。
二、另辦理旨揭評鑑前,先行辦理對受評鑑機構之評鑑輔導計畫,與上開方式一同延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