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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專案補助

  • 發布單位:老人福利科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衛生福利部公告網頁:https://1966.gov.tw/LTC/cp-6457-69925-207.html

一、申請程序:
(一) 採申請制。
(二) 申請人限使用機構者本人優先或機構簽約人提出申請。
(三) 申請期限:

  1. 第 1 階段:補助年度之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止
  2. 第 2 階段:補助年度隔年之 1 月 1 日至 3 月 1 日止
  3. 未及於上開 2 階段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四) 檢附文件:
  1. 申請書(需填妥申請書並黏貼身分證及存摺)。
  2. 112年度入住機構契約書書(可確認入住機構、住民、簽約 人、入住期間、簽約日期等資訊之部分,不須 提供整份契約書)。
  3. 繳費收據(或繳費證明)。
  4. 長照失能評估達4級以上之長照需要評估結果通知單(影本)或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中度以上(影本)。
(五) 受理申請機關:申請人逕向112年度最近1次入住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二、補助條件:應同時符合下列各項:
(一)入住之機構類型:使用機構者入住依法設立各類住宿 式服務機構,包含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 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榮譽國 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自費失智養護床)、兒童及 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委託安置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及提供住宿式服務之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二)資格、長照需要等級及入住天數:
  1. 具下列資格之一:
    • 中、重度失能者: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 4 級以 上,且補助計算期間實際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 180 天以上。
    • 未經評估或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未達 4 級之既有 住民,且 112 年 1 月 1 日前(不含)已實際入住機構 至補助計算期間者,該期間延續且累計入住天數 達 180 天以上。
  2. 入住天數計算方式:
    • 入住天數以補助計算期間,實際入住機構天數計 (日曆天)。
    • 出入機構天數採算進不算出。
    • 補助天數計算以申請當日補助年度中之入住天數 予以核算,申請日之隔日起,剩餘入住天數該年 度不再補助,且不得累計至下年度計算。
  3. 長照需要等級認定方式:經地方政府照管中心之照 顧管理專員以照顧管理評估量表進行長照需要評 估,並依系統判定產出長照需要等級;具身心障礙 證明中度以上者,可比照長照需要等級 4 級以上申請本方案補助,免經評估。
(三)補助金額採補助年度 1 次性、定額發給,擇一資格、擇 一階段領取,補助金額如下表:
補助金額表
補助資格 長照需要等級 補助計算期間
入住天數
補助金額 (萬元)
中、重度失能 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4級以上 計達180天以上 12
既有住民
1.未經評估
2.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未達4級
延續且累計達180天以上 6

(四)符合前點補助資格者,如當年度累計未達 180 天,則逐月檢核登錄於長照機構暨長照人員相關管理資訊系統中之每月入住天數,就住滿1/2日曆天之月份,每月給予補助總金額1/12 (1 萬元或 5 千元)。

(五)補助計算入住天數期間:自補助年度 1 月 1 日起至當年 12 月 31 日止。

(六)注意事項
本年度曾經或已經具以下各款狀況之一者,本案不予補助:
1. 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 2條規定領取補助者 。
2. 領有中低收入失能老人機構公費安置費補助者。
3.輔導會所屬榮民之家之安養床、失能養護床公費及 失智養護床公費使用者。 4.輔導會所屬醫療機構附設護理之家收住之公務預算 補助住民。
5.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兒童及少年,經主管機關依兒 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安置於兒童及少年安置機 構,且家長未付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