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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衝法第14條第1項但書各款例外排除規定執行疑義QA1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Q1:哪些採購案視同亦屬第14條第1項第1款經公告程序辦理者?
A:

  1.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辦理之後續擴充契約:原採購案以公告程序辦理並簽訂契約,並於原採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數量者。
  2. 共同供應契約:共同供應契約訂約機關係以公告程序辦理招標,適用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向共同供應契約供應廠商訂購者。
  3.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辦理限制性招標之契約變更:原採購案已依公告程序辦理並簽訂契約,嗣後依第22條第1項辦理契約變更。
  4. 選擇性招標之後,後續邀請廠商投標:機關已依公告方式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續邀請廠商投標即為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
  5. 以上視同第14條第1項經公告程序辦理者,於採購時雖不另辦理公告程序,惟仍需踐行第14條第2項事前揭露及事後公開義務。
(法務部108年3月22日法廉字第10805002150號函轉該部108年2月20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研商會議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