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待遇:
(一)代賑工之工時由用人機關定之,每日不得低於4小時及超過8小時,每月領取之代賑金不得超過基本工資(每月核算工時最多150小時)。
(二)代賑工之代賑金,依勞動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計算。
(三)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
(四)代賑工於當年度12月31日仍在職,且工作時數累積達601小時以上者,依規定發放工作獎金。
二、自114年1月1日起,依據「桃園市政府辦理以工代賑實施要點」第八點規定,以工代賑人員扶助期限規定如下:
(一)未滿四十五歲之以工代賑人員累計扶助期限不得逾二十四個月。
(二)四十五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或同時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之以工代賑人員累計扶助期限不得逾三十六個月。
(三)同時領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之以工代賑人員則不受前二款規定期限限制。
三、公告時間即日起至徵才完畢止,有意者請檢附簡歷表、最高學歷影印本、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等相關文件,以郵寄或親送至本局秘書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洽詢電話:03-3322101 分機6439~6441 廖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