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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身心障礙者住宿費用加碼補助

  • 發布單位:身心障礙福利科
  • 聯絡人:簡先生、李小姐、陳小姐、沈小姐、洪小姐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6301、6302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 上版日期:115-09-17

115年身心障礙者住宿費用加碼補助,補助說明:

壹、補助條件:

一、115年度或以前年度已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核定在案,且仍領取身心障礙者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並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者,應續依原身心障礙者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制度辦理,並得依本方案規定申請身心障礙者住宿費用加碼補助。

二、既有補助個案不得以放棄、撤回或變更身心障礙者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之方式,改申請本方案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但其原核定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加計本方案身心障礙者住宿費用加碼補助後,每月補助總額仍未達1萬5,000元,不在此限。

 貳、補助原則:

一、採申請制。

二、申請人:限使用機構者本人(優先)或機構簽約人提出申請。

三、申請期限:

(一)第1階段:自115年9月14日至115年10月31日止。 (檢核範圍115年1~8月)。

(二)第2階段:自115年11月1日至115年12月16日止(已申請者無須重複申請)(檢核範圍115年9~12月)。

(三)116年起分上下半年申請,上半年:當年度6月30日前提出;下半年當年度12月16日前提出。

參、審查結果:分2階段審查,審查結果,補助款匯入申請人帳戶。 

肆、應備文件:申請書(申請人:機構使用者或機構簽約人)、使用機構者身分證或機構簽約人身分證、機構使用者或機構簽約人存摺影本;倘提供之存摺影本非機構使用者本人,請提供機構契約書影本(最新),若無法提供,請簽署切結書。

伍、補助金額:以地方政府核定領取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之月份為準;當月核定滿1 個月者,核給當月加碼補助5,000 元;當月未滿1 個月者,以入住日數達當月日曆天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核給5,000元,未達者不予核。

陸、受理方式:

一、郵寄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身心障礙福利科)。

二、親自送件:週一至週五,9:00-12:00及13:00-17:00;信封外應註明入住機構者戶籍地區、身障住宿費用加碼補助。

補助計算入住天數期間:自補助年度1月1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

項目
資格
資格認定條件
補助月數認列方式
補助金額
身心障礙者住宿費用加碼補助
領有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者
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領取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且具身心障礙證明達中度以上者
以地方政府核定領取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 助之月份為準;當月核定滿1個月者,核給當月加碼補助5,000 元;當月未滿1個月者,以入住日數達當月日曆天數二分之一 以上者核給5,000元,未達者不予核給。
5,000 元/ 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