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目的:
為提昇居家服務人員專業形象,肯定其工作辛勞及服務績效,增進服務人員之間互動交流,特訂定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優良居家服務人員表揚計畫,以資鼓勵其服務精神並提昇照顧服務品質。
二、評選對象:
現職於本府特約之居家長照機構,領有長照人員證明之居家服務督導員、居家服務員為評選對象。
三、評選資格 (服務年資限從事居家服務):依各機構居家服務督導員、居家服務員總額計算,最多推薦10%。
(一)居家服務督導員-傑出領航獎:現職於居家式或綜合式長照機構,於本市擔任居服督導年資滿2年以上,服務卓越,具傑出領導事蹟者。
(二)居家服務員:
1.潛力新秀獎:於本市服務年資滿1年以上未滿3年,具服務熱忱及發展潛力者。
2.服務卓越獎:於本市服務年資滿3年以上未滿6年,具優良卓越事蹟者。
3.資深敬業獎:於本市服務年資滿6年以上,具傑出敬業精神者。
(三)評選對象於同1年度內不得請領2款獎項,曾獲獎者3年內不得重複申請。居家服務督導員表揚4位,居家服務員表揚20位,總計共24位。
五、推薦方式及時間:
(一)截止日期:115年8月25日(星期二)前,紙本及電子檔資料均完備後,始視為完成推薦,逾時恕不受理,亦不接受補件。
(二)繳交方式:
1.紙本資料:推薦表及佐證資料雙面列印1式3份(正本1份、影本2份),郵寄(郵戳為憑)或親送至本府(以收文章為憑)。
2.電子檔案:以PDF檔彩色掃描整份資料(檔名設為:單位簡稱-受推薦者姓名),電郵至80012488@mail.ty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