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弘揚敬老崇孝精神,推廣良善社會風氣,透過表揚長青及敬老楷模具體事蹟,向受表揚者致上敬意,並營造溫馨關懷、世代共融之幸福社會。
二、推薦對象及資格:
(一)長青楷模:設籍本市滿1年以上且有居住事實,年滿65歲以上(原住民55歲以上),最近5年內未曾接受同級表揚,且無判決確定紀錄,並具熱 心公益、家庭教養、專業貢獻或老人服務等具體事蹟者。
(二)敬老楷模:
設籍本市滿1年以上且有居住事實,未滿65歲(原住民未滿55歲),最近5年內未曾接受同級表揚,且無判決確定紀錄,並具照顧長者、投入公益服務、推動老人福利或志願服務等具體事蹟者。
(三)敬老企業或團體:企業、宮廟或人民團體於本市老人服務推展
績效卓著者。
三、推薦單位:
(一)各區公所。
(二)本府各局處(含二級機關及轄下單位)。
(三)本市立案團體、財團法人或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並於本市設有分事務所者。
(四)對本市長者服務具有貢獻之立案敬老企業或團體。
四、受理推薦期間:115年6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逾期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