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
二、申請時間:當年度5月8日至5月22日止、10月1日至10月15日止。
三、應備文件:詳如附件1至4。
四、審查原則:
(一)以本局公告服務提供機構不足之行政區域為限,每個行政區至少需有4名專職可提供服務之照顧服務員。
(二)申請新設立居家式長照機構或新籌設/設立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限含提供居家式服務類者)者,依本府公告居家長照機構資源布建情形填具機構所在地及特約服務區域辦理。
(三)申請擴充居家服務特約區域者,每次申請服務區域至多以2個單區或1個雙區為限。
(四)申請居家式長照機構由個人設立變更為法人附設並保留原服務區域者,機構負責人、業務負責人、設立地址及服務區域應與原設立許可證書之載明項目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