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告桃園市政府居家式及社區式長照機構自費收費原則

  • 發布單位:居家及社區長照服務科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 上版日期:114-11-28

一、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5條規定辦理。

二、本公告收費原則係供本市居家式及社區式長照機構參考訂定收費項目及金額,其訂定收費項目及金額仍須報本府社會局核定,變更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