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遺失補發身心障礙證明(開放跨縣市受理「不修改基本資料之遺失補發」案件)

  • 發布單位:身心障礙福利科
  • 聯絡人:張育瑄
  • 聯絡人電話:03-3684368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 上版日期:114-12-08
  • 下版日期:115-02-28

洽辦單位 
本府1樓綜合服務櫃檯(桃園區縣府路1號)或本市身心障礙福利館(八德區介壽路二段901 巷49弄91號)或本市任一區公所代收件。

服務內容 

身心障礙證明因遺失、滅失或破損致不堪使用時,得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他人,向本府社會局申請補發。

服務對象 
 1、設籍於本市且持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2、自114年8月18日起開放跨縣市受理「不修改基本資料之遺失補發」案件。

應備文件

 1、3個月內一吋照片2張及印章(或簽名)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3、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檢具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或簽名)。

 4、申請時須將原身心障礙證明繳回(舊證繳回),遺失補發者則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