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辦單位
本府1樓綜合服務櫃檯(桃園區縣府路1號)或本市身心障礙福利館(八德區介壽路二段901 巷49弄91號)或本市任一區公所代收件。
服務內容
身心障礙證明因遺失、滅失或破損致不堪使用時,得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他人,向本府社會局申請補發。
服務對象
1、設籍於本市且持有本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2、自114年8月18日起開放跨縣市受理「不修改基本資料之遺失補發」案件。
應備文件
1、3個月內一吋照片2張及印章(或簽名)。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3、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檢具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或簽名)。
4、申請時須將原身心障礙證明繳回(舊證繳回),遺失補發者則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