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為發揚傳統文化精神,倡導倫理觀念,表達對父母親之敬意,藉由舉薦足資效法之具體事蹟,公開表揚,以形塑社會典範
1. 推薦條件:
(1)設籍桃園市(下稱本市)1年以上。
(2)近5年無判刑確定紀錄者。
(3)未曾受市級模範父母親表揚、當年度無重複榮獲本市區級模範父母親表揚,經本府審查小組評定者不在此限。
註:除上開條件外,符合評審標準第2至4點者可不受國籍或戶籍限制,惟至少居住於本市1年以上。
2.提報單位:
(1)各區公所。
(2)本府各局處(含二級機關) 。
(3)本市立案之社會團體、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或於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並於本市設有分事務所單位。
3.評審標準:
(1)教養子女優良事蹟(30分)。
(2)家庭氛圍與關係(30分)。
(3)貢獻社會足為子女模範(20分)。
(4)其他具體事蹟(20分)。
4.推薦時間:
(1)模範母親代表:即日起至2月17日止。
(2)模範父親代表:5月15日至6月17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