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設籍桃園市6歲至未滿18歲兒少,有持續療育需求,並具備以下資格之一者:
- 低收入戶。
- 中低收入戶。
- 弱勢家庭: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本市最低生活費二倍,或未達本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補助百分之七十五。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當年度本市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上未達三倍,或未達本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補助百分之五十。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當年度本市最低生活費三倍以上未達四倍,或未達本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二倍,補助百分之二十五。
二、補助額度:
- 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上限新臺幣5,000元。
- 中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每人每月最高上限新臺幣3,000元。
三、補助項目:
申請人至衛生福利部公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早期療育服務單位彙整表」所列療育單位或政府合法立案之醫事(療)機構,進行健保不給付須全額自費療育項目,並以實際自費金額補助。
網站查詢https://reurl.cc/E1QpGm
四、應備文件
- 申請表正本。
- 領據。
- 療育單位所開立之繳費收據正本。(限衛生福利部公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早期療育服務單位彙整表」所列療育單位或政府合法立案之醫事(療)機構,進行健保不給付須全額自費療育項目,並以實際自費金額補助。須註明療育日期、療育項目及金額。
- 全戶戶口名簿或電子戶籍謄本影本及在學證明影本。
- 具領人存摺封面影本。
- 中低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 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資料。(可向當地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申請)
- 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一年內開立之發展遲緩或(疑似)診斷證明書、有效期間內聯合評估綜合報告書影本或載明有持續療育需求之醫師診斷證明書。(以上擇一即可)。
五、申請期限:
- 以月為單位,申請人應於療育當月次月起 6 個月內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例如:當年度 11月份之療育應於12月 1 日~隔年5月 30 日前提出申請;依此類推。
- 同一月份須合併申請,如當月已申請過,不論費用是否已達最高補助金額,均不再受理第 2 次申請。
申請表件與說明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s://reurl.cc/q0nxM3),首頁/福利服務/兒少福利/經濟補助下載;
如有疑問請致電03-332-2101轉6319或6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