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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

  • 發布單位:人民團體科
  • 聯絡人:葉劉小姐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分機6310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本要點所定補助種類:

(一)一般性補助。
(二)政策性補助:
包含婦女福利補助、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老人福利補助、身心障礙福利補助、非營利組織補助、志願服務推展補助、社區發展補助、社會救助及遊民輔導補助。
(三)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

茲摘錄有關推展志願服務之補助說明如下:

(ㄧ)志願服務推展補助之對象如下:
  1. 財團法人並經本府社會局備案之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2. 立案之人民團體並經本府社會局備案之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3. 立案之社福機構並經本府社會局備案之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4. 企業組織並經本府社會局備案之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二)申請期限:


 應於計畫或活動執行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三)不予補助:

  1. 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董(監)事會。
  2. 監事或董(監)事任期屆滿仍未辦理改選。
  3. 同一案件已向本府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並經核准。但預算來源為回饋金性質,不在此限。
  4. 申請單位立案、設立許可或會址設於本市未滿一年
  5. 申請志願服務推展補助者,未依規定填報半年報、成果報告及桃園市志願服務整合資訊平台資料。
  6. 申請志願服務推展補助者,未參與前一年度本市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聯繫會報。

詳細要點及作業規定→請參考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網站-一般性補助


(四)志願服務推展補助之項目及原則:

 
補助項目
補助原則
志工服務背心
1.每案最多補助100件。
2.同一團體自核准補助當年起4年內不得再申請本項目之補助。
3.申請志工服務背心補助者須附最新志工名冊一份。
**相關申請表件詳如附件

(五)審查方式
  1. 申請案件採取事前申請及審核,並以先到先審及隨到隨審為原則。
  2. 申請案件除以書面審核方式為之。
  3. 申請應備文件不齊全者,通知其於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4. 核定補助之經費,不得以定額分配或預付方式處理。
  5. 申請案件之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者。不符本要點及本須知規定,並應一次敘明其不符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