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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少年自立生活經濟扶助計畫

  • 發布單位: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 聯絡人: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分機6320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申請方式
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由少年及其主責社工員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補助內容
一、生活扶助金:符合補助資格者,每人每年最多得申請補助6個月。
(一)高中、職日間部就學者(非半工半讀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5,000元。
(二)大專院校或高中、職夜間部就學者: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4,000元。
(三)未就業及未就學少年(含就業及就業不穩定少年):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3,000元。
二、房租補助: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000元,每人每年最多申請補助6個月。
三、房屋押金補助:每人每次最高補助8,000元,每年每名少年僅限申請1次。
四、教育補助:有就學事實之少年得提出申請,每次最高補助2萬5,000元。
五、交通費補助:個案就學、就業、就醫、職業訓練、接受輔導服務之交通費,每人每月最高補助500元。
六、醫療費補助:有就醫需求之少年,無力繳交健保費用者得提出申請,檢據核實支付。
七、進修及證照補助:補助少年報考高中職、技職院校、大學院校入學考試、汽機車駕照、各式職業證照等相關進修、考試、研習費用,每人每次最高補助6,000元。本項補助倘為本府安置中兒少,且最近一年內有自立規畫及能力,亦可申請。
八、個人成長與社會參與獎勵金:
(一) 穩定就業獎勵金:
1.同一單位穩定就業達3個月,於第四個月提供穩定就業獎勵金新臺幣1,000元整。
2.同一單位穩定就業達6個月,於第七個月提供穩定就業獎勵金新臺幣3,000元整。
3.穩定就業12個月,於第十三個月提供穩定就業獎勵金新臺幣6,000元整。
(二) 就學進步鼓勵金:少年學業總成績平均分數較上學期進步5分以上(基本資格須成績達60分以上),提供鼓勵金500元整。
(三) 取得技術證照獎勵金:取得各類技術證照丙級,提供獎勵1,000元整;取得各類技術證照乙級,提供獎勵3,000元整。
(四) 社會參與活動費:符合如下述一項或各項者,參加社團活動、社區活動、休閒活動、學習參與、志願服務所需費用,請檢具證明單據如報名費單據、活動心得及少年所簽領據、金融機構存摺影本,每人每年最高補助3,000元。
(五) 本項補助倘為本府安置中兒少,且最近一年內有自立規劃及能力,亦可申請。
九、其他雜項費用補助:輔導個案穩定生活、就業有關之其他費用,經社工評估有必要者,檢據核實支付。

服務對象
設籍於本市,年滿十五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以下,具下列情形之一,經評估有自立生活需求及能力之少年,得申請本計畫補助:
(一) 因故致機構(含團體家庭)或寄養家庭無法繼續收容者或最近一年即將結束安置、自立生活者。
(二) 原生家庭發生嚴重失功能或重大變故者。
(三) 其他特殊情形並經社工員評估有繼續扶助其自立生活之少年個案。

上開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就學(業)意願。
二、願接受本計畫所安排的訓練及規範。
三、經社工員評估有獨立生活需求者。
四、經社工員評估具基本生活自理能力、簡單工作技能及基本人際關係處理能力者。

應備文件
一、少年應備文件:
(一) 申請書。
(二) 申請人簽收領據。
(三)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 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
(五) 申請房租補助及房屋押金補助者:應檢附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六) 申請教育補助者:應檢附就讀學校該學期繳費單正本方得辦理請款。
(七) 申請交通費補助者:應檢附個案請領清冊。
(八) 申請醫療費補助者:應檢附健保繳費單據正本。
(九) 申請進修及證照補助者:應檢附繳費收據或到考證明。
(十) 申請個人成長與社會參與獎勵金者:
1、穩定就業獎勵金:應檢附三個月(或六個月或十二個月)以上就業薪資條、在職證明或足資證明穩定就業之文件。
2、就學進步鼓勵金:應檢附前後學期成績單影本。
3、取得技術證照獎勵金:應檢附證照影本。
4、社會參與活動費:應檢具證明單據如報名費單據、活動心得及少年所簽領據、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二、社工員應備文件最近三個月個案服務摘要報告,內容須包含下列項目:
1、轉介原因。
2、家庭生態圖。
3、案家背景資料(成員現況、經濟現況、成員間互動或來往情形)。
4、案主現況(身心狀況、就學就業、社會環境適應情形)。
5、案主經濟需求分析(生活開銷情形、補助需求評估等)。
6、案主內外在資源分析(助力、阻力及獨立生活能力分析)。
7、預定之工作目標及策略。

注意事項
一、為利社工員追蹤,並培養少年負責任之態度,於受補助期間,少年須每月至少一次主動向主責社工員報告生活近況,並繳交請領補助費用相關收據,如因少年未向社工員報到以致權利受損者,由少年自行承擔。
二、 於受補助期間應配合本府辦理之相關自立生活調查、訓練及活動方案。
三、領取本補助之少年,若有發生溢領或誤領情形,本府得命限期返還補助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