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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

  • 發布單位:社會局
  • 聯絡人:周小姐
  • 聯絡人電話:3339090、3350598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洽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03-3322101分機6413 周小姐)

服務對象
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市民,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本要點補助:

  1. 為列冊低收入戶,經照管中心評估為輕度或中度失能,並依其家庭支持功能認有接受機構式服務之必要。
  2. 為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得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津貼(以下簡稱中低收入老人),經照管中心評估為中度或重度失能。
  3. 為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其無扶養義務人、扶養義務人無力扶養或戶內無親屬,經本府社會局認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而有接受機構式服務之必要,並以專案申請。

資格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於同一期間重複申請補助:

  1. 已聘僱看護(傭)照顧。
  2. 已領有政府之特別照顧津貼、生活津貼、重病看護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日間照顧補助或其他相同性質之照顧費用補助。

補助標準

  1. 為輕度失能之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月新臺幣1萬元,其中新臺幣1,000元為申請人之零用金。
  2. 為中度或重度失能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者,每人每月新臺幣22,000元。
    以上費用含給養費、膳雜費、醫療照顧費、服務費及護理衛材費等相關費用。
  3. 入住呼吸照護病房、耗材(如尿片)及超過本要點補助基準之費用,應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應備文件

  1. 申請表。
  2.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證明 (由公所自行開立) 。
  3. 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無則免附)。
  4. 三個月內之體格檢查表(病歷摘要亦可),其中應包括一般檢查、傳染病、胸部X光、B型肝炎、梅毒、愛滋病及糞便(桿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及寄生蟲感染)檢查等項目。
  5. 經地區級以上醫院醫師診斷為生活無法自理或部分自理之證明書。

其他事項

  1. 本府補助機構收容照顧之補助安置對象非經本府同意,不得隨意轉機構或辦理退住手續。
  2. 補助安置者轉住其他機構接受照護,應於辦理退住手續、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起7日內,將補助安置者資料交予轉住機構。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結案,收托機構應於7日內主動向本府社會局函報,並檢附相關證明:
    • 需求改變或有其他資源協助。
    • 不願接受服務。
    • 戶籍遷移至本市外:遷移後之戶籍地址。
    • 死亡:死亡診斷證明書。
    • 自願退住。
    • 住院超過60日。
    • 健康狀況改善,不符合機構收托條件件。
  4. 收容安置機構應為合法立案,並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乙等以上之安養、長期照顧機構、評鑑(督導考核)為甲等以上之護理之家或評鑑為合格之精神護理之家,且應與本府訂定「桃園市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暨老人保護安置機構契約書」,以保障補助安置者應有之權益
  5. 無扶養義務人或扶養義務人無力扶養之受補助者死亡,應由機構協助辦理葬埋,所需費用由其遺產支出;其無遺屬與遺產者,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6. 其他相關規定請參照補助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