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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 發布單位:社會局
  • 聯絡人:老人福利科王先生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分機6417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洽辦單位】
戶籍所在地各區公所社會課

〈本補助依要點規定需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收件辦理初審,請民眾勿直接送(寄)件至市府,區公所審核通過後會將資料送至市府社會局老福科進行複審。〉

【補助對象】
設籍於本市年滿65歲以上,罹患嚴重傷病(不含急診、慢性病療養、復健、加護病房、醫院呼吸治療中心之醫療看護)住院治療,且經醫生證明需專人看護,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補助: 
1、 列冊低收入戶。 
2、 符合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者。


〈未滿65歲之低收/中低收入戶若有看護補助需求,可洽各區公所社會課詢問桃園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看護費用補助,或洽本府社會局社會救助科,聯絡電話:(03)3322101轉6404〉

【補助標準】
1、 列冊低收入戶及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1,800元,當年度內最高補助新台幣216,000元。
2、 符合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最低生活費1.5倍者至2.5倍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900元,當年度內最高補助新台幣108,000元。
3、 前項各款所稱之每日係以24小時計(含跨日之連續時數)。超過12小時但未滿24小時以12小時計,未滿12小時不予補助;12小時之補助標準為每日最高補助標準之1/2。
4、如實際支出金額未達補助標準金額,則依實際支付金額進行補助(即實報實銷)。

【應備文件】
1、 申請表:請申請人(或代辦人)務必註明哪個地址為公文收件地址,並勿漏簽名蓋章與申請日期。
2、 低收入戶證明或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證明:申請人之看護期間應在其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證明載明之列冊期間內,才能於法有據給予補助,如有跨年度情形,兩個年度的低收/中低收證明都需檢附
3、 診斷證明書正本,其醫囑部分應敘明申請人住院期間須專人看護及入、出院時間:如由「急診」或「加護病房」轉入一般病房請寫明轉出入日期、幾點幾分;安寧緩和病房、隔離病房只要能證明確實有僱請看護之需要並有實際請看護照顧,可予補助。(詳見補助要點第三點載明之不予補助情形)
4、 僱請看護服務證明書
5、 看護者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非本國籍之看護,須附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影本)
6、 看護者之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影本或照顧服務員丙級技術士證書影本:高職以上護理科系之畢業證書可證明為合格照服員,其餘情形請一律附上看護之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書或照顧服務員技術士證書影本。
7、 申請人領款收據:桃園市政府社會局黏貼憑證用紙(領款收據)的「計新台幣___元整」,此欄位請申請者「不要填寫」!此欄位本府社會局老福科重病看護承辦人複審時填寫。另,領據上的具領人簽名、蓋章欄位不可缺漏!(請蓋章蓋在欄位位置處,以利後續掃描),如領款人為機構單位,身分證字號請填寫統一編號!住址請寫寄送公文的地址!
8、 申請人或具領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申請人或具領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務必檢附,且需字體清晰可供清楚辨識!(無法辨識屆時需請民眾補件)並請民眾切勿檢附「專戶」存摺影本(例如:年金專戶、社救金專戶等,封面會註明「專戶」字樣),因專戶只能接受專款,會無法入帳!
9、 委由他人代為申請本補助者,應填寫委託代理書及檢附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0、由申請人入住之機構代為提出申請且補助款撥入機構時,除上述第1項至第8項所列應備文件外,應另附印領清冊、本府收容安置補助公文影本。但由機構外籍看護工或現有人員看護者,不予補助

備註:

  1. 因補助要點第五點有載明「申請人應自實際聘僱看護人員之日起四個月內備齊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故符合補助申請之時效四個月的起算日為申請人住院開始請看護的「第一天」起算!
  2. 非申請人領款需檢附證明書,若申請人死亡需檢附死亡證明書並匯款至指定帳戶,不能再匯入長輩帳戶!
  3. 當款項不是匯給需看護之長輩本人時,需要加填「證明書」來證明實際款項由他人支付故匯至指定帳戶(請見頁面下方附檔「中低收入老人重病看護費用補助證明書」),原則上須由申請人配偶、子女或二等親內血親2位簽名蓋章,若無親屬可由村里長/村里幹事簽名蓋章,住院期間之醫療院所欄位可由社工室/護理站證明蓋大小章(單位章和承辦人職章),不需關防!(格式上暫無更動,便民考量不要求蓋關防)。

簡單來說:

  • 聯絡得上2位親屬→親屬2位簽名或蓋章即可。
  • 無親屬→里長/里幹事或醫院的社工室/護理站二者擇一蓋即可。
  • 親屬只找到一位簽名→再找里長/里幹事或醫院的社工室/護理站二擇一加蓋(簽)。
★★★領款人不應為證明人!!!
  1. 要點第八點載明「看護人員應具有照顧服務員資格,且非為申請人之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親屬關係之人」。三親等內之親屬列表
  2. 各身分證件、存摺封面、結業證書等各項資料建議民眾以「A4」格式印出、「勿裁剪」以利後續掃描建檔及避免公文往來過程遺失!感謝配合!
  3. 本補助入帳時間為公文(函)發文日起算一個月內,若急需補助可洽本局社會救助科(03)3322101轉6403或各區公所社會課詢問急難救助、急難紓困(原馬上關懷),區公所洽辦電話:
  • 桃園區公所03-3348058 大園區公所03-3867703
  • 中壢區公所03-4271801 觀音區公所03-4732121
  • 龜山區公所 03-3203711 新屋區公所 03-4772111
  • 八德區公所 03-3683155 龍潭區公所 03-4793070
  • 蘆竹區公所 03-3520000 大溪區公所 03-3882201
  • 平鎮區公所 03-4572105 復興區公所03-3822323
  • 楊梅區公所 03-4783683
  1. 慢性病療養之慢性病定義依據請參考以下連結「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之附表」(全民健康保險慢性病範圍)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09


倘有相關社福需求,請洽本市家庭服務中心:https://sab.tycg.gov.tw/cp.aspx?n=7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