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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代賑

  • 發布單位:社會救助科
  • 聯絡人: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轉6403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洽辦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服務內容:

辦理社會救助法第15條規定之以工代賑,扶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庭自立,解決生活困難。

服務對象:
擔任代賑工者,應年滿十六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 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 因家庭發生變故或經濟陷於困境,經本府社會工作師(員) 評估確有擔任代賑工之需求。

工作項目:

  1. 協助辦理社會福利及社會救助業務。
  2. 協助公有館舍環境清潔及維護工作。
  3. 協助其他臨時工作。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私章。
  3. 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代賑工僅得從事輔助業務,不得為主要業務負責人,並不得從事技工、工友、駕駛及清潔隊員之工作。